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18年03月19日 12:00浏览数: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行发财字〔2014〕4号)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5号)、教育厅《关于转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湘教办通〔2014〕1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的精神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四条  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各相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以任何打着公务、教学、科研的牌子开展无实质性公务目的、与教学科研无密切相关的变相旅游等活动。

第五条  因公出差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等相关依据,并按下列要求履行严格的组织审批程序后才能出差。返校后,报经费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持相关合法有效票据报销差旅费。

一、副校级干部因公出差,须报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二、学院党政“一把手”和机关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因公出差,须逐级上报至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

三、副处级及以下教职工出差,须报经本单位(部门)党政“一把手”批准。

各科研项目、各学科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因公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得高于下表规定的标准,否则,无特殊情况,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规定的等级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正高级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在校学生参与教学计划内的各项教学实践活动和来华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而发生的差旅费,由各院部按照不超过本办法中“其他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报批。在校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之外的科研等因公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本办法中“其他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相关费用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详见《湖南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标准表》

第十三条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必须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依照财政厅公布的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详见《湖南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标准表》),西藏、新疆、青海三地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均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出差结束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经审定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在校学生和临时工的交通费,须提供与票据载明的姓名相符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报销的款项直接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划入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其他组成成员均不得代为领取。其他不是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确系因公、科研需要出差但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或说明,且经所相关经费管理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按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有效票据实行限级报销。也可以凭有效票据报销相关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

第二十五条 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市内出租车的,其出租车费可凭据报销。报销时,经办人须填报市内交通费报销单,注明办事地点、时间、金额,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与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匹配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交通费、住宿费等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标准,应按本办法中第五条规定事前报告、事后书面特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带学生到校外实习,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一律按每人每天不高于80元包干(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制定),并按规定报销住宿费。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的实习期间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另行规定。校内实习,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说明,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经审批后,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三十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可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其他费用按培训通知要求和培训安排凭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借调、支边)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借调人员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5元、省外10元发放交通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援藏援疆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国家和学校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我校在职职工探亲及探亲差旅费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探亲差旅费是指职工按照规定探望其配偶或父母而分别往返于工作单位、配偶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的火车、汽车、轮船的费用以及路途必须发生的住宿费用。探亲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交通费和旅途住宿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可以按照本办法中“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中“其他人员”除乘坐飞机以外的标准执行,如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相应票价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二)探亲途中转车必须住宿的,可按其他教职工出差标准报销一晚的旅途住宿费。

(三)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差旅费,可凭有效票据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自理。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差旅费(含交通费和旅途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上述相关规定报销。 

二、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离异且未再婚的职工,按未婚职工对待。

三、两地分居的职工探望配偶或与父母长期远居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与父母长期远居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含配偶父母)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

四、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假或暑假期间进行。

五、探亲待遇由人事处审批后,财务处按规定报销探亲往返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部门)财务“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审批时要严格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有关监督部门将责令整改,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行发财字[2011]2号)废止,其他有关涉及差旅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湖南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标准表

湖南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标准

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省级、院士(普通套间)

厅局级、正高职称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8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上一条:湖南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下一条:湖南师范大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关闭】 打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