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日期:2018年03月19日 11:54浏览数: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

 

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努力建设一批一流学科,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1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原则

1.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要适应科学前沿研究和符合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能体现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特色。

2.重点学科的设置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科目录为依据。一级学科以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二级学科以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3.重点学科实行滚动式发展,在阶段性检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淘汰与增补。

4.学校对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包括国家重点学科、国家“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湖南省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湖南省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实行校、院、学科三级管理。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目标:构建与学科前沿研究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建立方向稳定、科研成果突出、学术氛围浓厚、结构合理、条件优良、优势特色明显的三级重点学科体系,提升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湖南乃至全国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与文化产业孵化的重要基地之一  

第二章  申报和遴选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1.在国内相关领域中有较强的优势和特色,某些方向具有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先进水平,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有组织跨学科研究的优势。

2.省级以上重点学科至少有3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各方向优势特色明显,对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校级重点学科至少有2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国内学科前沿的研究成果。

3.学科队伍结构合理、学风端正,团结协作;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组织能力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4.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配置较为齐全,有较好的支撑本学科进行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的物资条件和工作基础;有浓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氛围,学科与地方政府、社会相关行业、企业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

5.学科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在一些研究方向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五条  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校级重点学科每五年一次。对学校发展急需、条件较好的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按申报程序确认后可以增列。 

第六条  重点学科由各学院申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审批,或审批后向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职责

1.批准组建有关学院的学科建设委员会。

2.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的相关文件。

3.落实有关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4.聘任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5.审查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核重点学科经费的执行情况,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职能部门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的日常审批。

6.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7.组织领导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职责 

1. 成立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

2.指导本院的重点学科制定与实施建设规划、年度计划。

3.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本院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审查本院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配合学校做好各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学科职责 

1.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由学科带头人具体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负责协调本学科各研究方向的协同发展,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2.组织学科成员提出学科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建议,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同意后,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组织学科成员制定和完善学科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4.配合学院学科整体建设,带动、促进学院学科整体发展。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应根据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设置意义、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彰显特色、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以学科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升学科水平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平台、基地建设为载体,以机制创新为保障,切实加大学科建设力度,突出学科优势特色,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凝炼学科方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各学科要密切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研究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科学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十四条  强化学科队伍建设是重点学科发展的关键。各学科要建立和规范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培养学术领军人才,培育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建设高水平的学科创新团队。 

第十五条 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使命。各学科应坚持需求导向,增强服务意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学研结合, 增强重点学科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同性。 

第十六条  加强学科平台建设是重点学科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学科要把重点学科建设与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建设高水平的学科创新平台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的研究基地。 

第十七条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学科要在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带头作用,依托重点学科建设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材,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学科和湖南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以相关建设任务书作为建设的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学校拨款和配套经费及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学校按要求给予配套;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提供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各学科要在广泛征求学科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经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同意后,送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等部门审核,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处设置独立账户,专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情报信息、网络建设费,学科梯队建设费,人才培养费,试验与材料费,学术交流费、其他科研业务费和绩效奖励费等。重点学科经费实行划块管理,各学科根据实际需要对每块进行详细预算,具体要求如下: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信息化设备以及情报信息、网络建设费用。理科不得少于总经费的55%,其中数学、设计学、体育学不得少于总经费的50%;文科不得少于总经费的30%。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费。此项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10%且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以及试验与材料费、办公用品费等其他科研业务费用。理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文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其中办公用品费理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文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优势特色重点学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成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理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其中数学、设计学、体育学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文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学科团队的积极性,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学校从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校配套或下拨经费中预留10%的经费用作学科团队绩效奖励和管理经费。其中,50%用于学科团队绩效奖励,由学科制定团队绩效奖励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50%用于学科建设的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按学校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办理,避免重复添置。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进行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所有经费支出需经学科带头人审核签字及学科财务“一支笔”签字(学科财务“一支笔”由所在学科推荐,学校审定,不能由学科带头人兼任),其中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的经费和人才引进培养的经费且单张票据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还需所在学院院长会签。再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和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账。单张票据金额理科5万元以上(含5万元)、文科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需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时监控。审计处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违规者将追究责任。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定期对本院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学校组织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检查、验收情况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制订《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并实施检查、验收评估。国家、省级重点学科按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底,各重点学科必须进行工作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等,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检查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对重点学科开展中期检查。对中期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学校适当给予奖励;对中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学科进行整改;对中期检查完不成任务的学科,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期满,学校组织对重点学科的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国家、省级重点学科还需接受主管部门的验收评估。验收结果作为下一轮重点学科立项和学科绩效奖励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校行发科技字[2004]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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