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校外学者来校
短期合作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协同创新,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和完善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从事短期合作科学研究的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短期合作研究(以下简称短期研究)是指为科学研究的需要,我校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2011协同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及科研项目邀请校外学者来校从事10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脱产合作研究。
第三条短期研究学者必须有我校合作研究人员,短期研究的研究内容应属于相关科研平台或科研项目的建设任务或研究任务。
第四条短期研究学者可按以下标准发放科研补助津贴:
1、院士及相应水平的专家不超过1000元/天;
2、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青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国内知名专家、享有相应学术地位和影响的境外专家不超过800元/天;
3、教授或相应学术水平的学者不超过600元/天;
4、副教授或博士不超过400元/天。
第五条短期研究所需经费由重点学科、“2011协同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等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和我校合作研究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提供。
第六条短期研究学者科研补助津贴在相关科研平台的科学研究费用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费用中列支。短期研究学者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在相关科研平台的学术交流费用或我校合作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短期研究学者以在我校研究期间的相关成果发表的署名为湖南师范大学的高水平论文(文科为权威刊物论文、理科为影响因子SCI二区及以上来源刊物论文),可享受我校科研奖励。其中,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的高水平论文全额享受科研奖励,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二单位的理科高水平论文按奖励标准的50%享受,其他有湖南师范大学署名的理科高水平论文按奖励标准的30%享受。
第八条短期研究学者的管理:
1、各科研平台(项目)负责人为短期研究工作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制定和落实邀请校外学者计划,提出相关工作任务、目标与待遇,并负责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各科研平台(项目)为短期研究学者提供相应研究条件,协助解决住宿等问题。
3、短期研究学者应接受所在科研平台(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和安排,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第九条短期研究学者审批程序:
1、由我校合作研究人员提出短期研究学者申请,填报《湖南师范大学校外学者短期合作科学研究申报表》,并提供短期研究学者的相关资料,所在科研平台负责人签署意见,严格审核短期研究学者的学术水平,切实保证短期研究学者的质量。
2、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3、各科研平台(项目)根据学校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短期研究学者来校后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校外学者短期合作科学研究信息表》,并在结束研究后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校外学者短期合作科学研究期满总结表》,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申报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