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专利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其具体职责:
1.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2.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
3.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4.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
5. 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组织校内专利申请。
第三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判定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的,需经发明人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处审批。
第四条 不同的发明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发明人排名有争议的,须经所在单位主持协商后,方可申请。
第五条 专利申请的全套资料(包括查阅文献、总结报告、探索试验报告或正式试验报告、查新报告、主要参考资料以及发明人自己对该项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意见)和专利实施后,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书的正本和专利局授予专利的有关资料文件上交科学技术处,学校归总存档。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或者个人要将其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职务发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并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为了促进学校专利工作的发展,科研项目选题时,应当注意研究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应及时与科学技术处一起研究对策,并制定相应处理方案。
第十条 我校教职工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发明人或设计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利用了我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发明创造。
对于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我校在校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应于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
1.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2.就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是利用我校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处理所持有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十三条 我校教职工的个人发明创造(即非职务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个人自行申请专利。
第十四条 发明人不得擅自将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违反规定擅自申请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按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凡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一律不作为个人科研工作量计算、岗位津贴认定和科研项目结题的依据。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必须缴纳费用。职务发明的申请费用由发明人从课题经费中支付、计入该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本。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由学校一名主管校领导兼任组长,办公室挂靠在科学技术处。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每项授权发明专利补助伍千元;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补助壹千元。
第十九条 专利项目的收益分配按《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