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教育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和地方政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激活资源,促进学校科技产业发展,鼓励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科技产业办,挂靠在科学技术处,组织协调和管理学校科技产业开发工作。
第三条 凡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均可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的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挂靠在学校科学技术处产业办公室。
第四条 以学校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创办企业,经学校科技产业办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资产评估,再与合资方商谈确定知识产权入股价值和管理事宜。
第五条 学校通过公司形式对投入经营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实现学校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第六条 公司创办人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依法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七条 凡进入岳麓山大学科技园、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和高科技产业园等园区的公司,须到湖南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科技产业办办理有关手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技术入股操作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科技产业办是学校技术入股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校技术入股的审批及其各项工作的协调、组织、管理和服务,并负责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管理。
· 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一般程序包括:
1.向学校科学技术处科技产业办提交拟出资入股项目简介和寻找合适的合作方;
2.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合作商务谈判;拟定技术入股合作协议;
3.报课题组主要成员所在单位同意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正式签订技术入股合作协议,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
4.有关科技人员签订股权分配协议并报科学技术处科技产业办备案;
5.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份分红。
第十条 以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创办的学科性公司或增资扩股的学科性公司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以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在协议中应注明入股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技术入股的价值和股份应由学校科技产业办会同课题组与合作方谈判确定。参与技术入股的相关科技人员应确保技术的顺利实施,达到或超过预先确定的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以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公司董事会中,应有学校或课题组选派的董事1~2名或若干名,公司财务人员中至少一名由学校和课题组共同选派。学校派出的董事应对学校和科技人员高度负责,应将公司运行状况定期向学校科学技术处科技产业办通报,并将每年度公司财务报表一份交学校科学技术处科技产业办,确保学校和科技人员的权益,且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金和佣金。
第十三条 以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后,校方董事和项目负责人应将技术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课题组成员股权分配协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学校科技产业办备案存档。
第三章 技术入股权益及分配
第十四条 以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或增资扩股,其所占股份的70%由课题组成员直接持股,其余30%由学校持股。创办人用非政府计划科技项目节余经费和以学校科技成果转让的再科研经费注册的公司,课题组成员持股,一般不大于全部知识产权股份的70%,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定相关人员的股权份额,并在学校产业办备案存档,学校持股不少于全部知识产权股份的30%。
第十五条 学校对转化为生产力的成果发明人员实行奖励,所奖励的知识产权股一般不大于全部知识产权股份的40%,且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相关人员的股权份额,并在学校科技产业办备案存档。
学校持股,不少于全部知识产权股份的60%。
为调动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学校将持股收益部分的20%奖励给成果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学校持股所获收益部分按课题组主要成员所在二级单位40%、学校60%的比例分配,分别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章 创办公司的待遇
第十七条 创办公司的教职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的仍按原职级享有相应的工资、津贴待遇和权利义务。
专职到公司工作的教职工在创办公司期间的前两年仍按原职级享有相应工资。创办人员是学生的可保留两年学籍。
在公司工作的教职工五年内可回学校竞争上岗,享有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第十八条 为加大力度,启动学校科技产业发展,学校对从事科技产业开发与管理的人员,其职称评定可单定条件、单列指标、单独评审。知识产权股权总额可视为科技人员的科研业绩。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学校将另行给予奖励,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和学生的创办公司需要利用学校场地、装备进行研究测试、试验等工作时,应与学校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并交纳相应费用,学校应给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技术成果入股或创办企业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其权利,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人员唯利是图而虚构技术成果和技术水平,欺骗学校主管部门和合作方,致使投资失效,造成股东经济损失等,如出现法律等问题,其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帐目每年由审计部门予以审计,确保学校的权利和运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题组成员所在二级单位是指院(部)及其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