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日期:2018年03月19日 11:55浏览数: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保障科研项目实施质量,维护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以湖南师范大学名义获得的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政府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简称纵向项目)和社会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简称横向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申请立项与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持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构建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论证、立项;项目实施的进度检查、督促;项目结题、成果登记、资料归档等工作。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实施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均要履行审核、监督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监督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项目组成员须按照国家、地方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及时将项目来源单位申报通知及相关工作安排上网公布。各二级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及团队申报,并进行专家预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对各二级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杜绝重复申报,汇总后统一报出,并做好申报资料归档工作。 

第九条  对限额申报项目,二级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后,报送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公示,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向项目来源单位申报。 

第十条  二级单位在推送申报项目之前,必须完成对相关申报信息的审核。除项目来源单位规定的资格要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 

1、近三年内有学术不端问题被查处的;

2、近三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近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检查、审计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题的;

5、项目来源单位认定存在问题不能申报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合同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对项目申请的实施计划、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形式、违约责任、合作单位等事项进行指导和审核,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等相关事项的服务与咨询。财务处指导和参与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并完成预算审核。 

第十二条  办理投标项目需获得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的,需携带招标文件,签署委托代理人承诺书,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处理投标事宜,不得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与该项目投标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学校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加强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和经费分配。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合作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合同规范性、合法性及知识产权归属进行审核。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以项目来源单位正式文件、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等为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编写合同,编制经费预算。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加强合同管理,负责审查合同规范性、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等。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拨款。项目经费到账后,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将根据项目批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办理拨款手续,并将项目立项信息及经费到账情况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将经费使用登记本及时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合作(外协)研发应做好外协费的预算。项目外协费的拨付按照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对项目进度和完成质量等进行中期检查,并将中期检查情况报送项目来源单位。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等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计划与合同变更。项目研究计划与合同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项目来源单位规定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预期成果、负责人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组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组织专家审核后,报送项目来源单位审批。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转出,学校同意后再报项目来源单位审批。因无法与项目来源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等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学校审计处对在研项目开展内部审计,审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情况等。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组必须根据要求接受和配合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审计,准确、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学校加强涉密管理,严格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建立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要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课题验收准备,认真审核验收材料,协助办理申请专利、成果鉴定等手续,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财务处负责协助做好科研经费的决算,办理结账手续。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结题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由学校向项目来源单位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项目来源单位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否则不能作为结题验收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从经济性、效益性、可持续性等方面作出自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计处根据结题鉴定情况、研究成果、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情况等对项目进行绩效分析,绩效分析结论作为项目绩效支出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应做好项目完整的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工作,及时移交档案馆,包括申报材料、立项资料、中期检查资料、技术资料、结题材料等。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完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项目来源单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项目来源单位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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