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技开发工作的管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我校科技开发水平,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科技开发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开发,是指具有明确应用目的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制、鉴定、技术扩散、成果转化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科技信息的开发利用、各类服务于社会的决策咨询、发展规划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技开发活动,包括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学校科技开发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学院(部、所)协助管理。
第四条 科技开发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我校科研资源优化配置和科技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护环境与资源;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的主要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宣传学校科技成果,与各学院(部、所)研究制定科技开发工作计划、科技开发服务和产学研结合有关管理办法。
2.积极向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应用和开发课题。
3.组织、参与对外科技服务和产学研结合项目的洽谈,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合同,并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合同中的问题。
4.负责学校内外科技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对外向社会发布科研成果信息,对内将社会需求信息反馈到相关学院(部、所)。
5.负责科技开发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督促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实施,协调办理利用学校自主知识产权注册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有关手续。
6.负责科技开发的经费管理和档案整理,协调和确定分摊成本效益考核,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分配各项收益,并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和合同登记归档。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部、所)主要职责:
1.各二级学院(部、所)负责人管理本部门的科技开发工作,制定本部门科技开发工作计划,组织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横向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协调创办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注册股份制公司。
2.努力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协调科研人员处理好科研、教学及科技产业开发之间关系。
3.组织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合同的洽谈。
4.组织和督促项目的实施,检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所)筹集科技开发经费。科技开发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学校将设立科技开发基金;
2.申请国家、省、部、厅、局科技开发基金,例如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等;
3.以联合研制、委托研究等方式引进企业科技开发资金;
4.在进行技术贸易和中试生产中获取的收益;
5.科技贷款;
6.各学院(部、所)自筹的科技开发经费。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对学校和国家、省、部、厅各种基金资助的开发项目,引进国内外企业资金资助的联合或委托开发项目,科技活动中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项目,利用学校自主知识产权参股注册的股份制公司、委托测试项目以及利用学校的设备对外服务的项目,实行从立项开题至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技开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各类研究开发合同。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原则上采用科技部科技合同规范文本格式。签订各类科技开发合同一律以学校名义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行政章),不得使用各部门或学院(部、所)的名义、公章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管理按《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鼓励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加强在科技开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审定为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须与完成人签订知识产权保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技术保密制度,技术转让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侵犯权利人有关权益,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管理部门对其从事合同管理和服务期间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所有科技开发项目都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任务,在项目完成后都应及时结项。结项办法如下:
1.项目组写出书面结项报告;
2.开发服务的合作方开具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包括采用该技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情况);
3.职务开发成果的研究资料,必须分阶段及时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并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上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科技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十四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当事人在校内任职或利用学校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财产权益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技术成果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学校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对完成该项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技术成果的设计或发明人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及奖励的权利。
第十五条 退休、退职和工作调动的人员及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内继续进行原在我校所从事的科技开发项目,其成果仍属我校职务技术成果。研究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的科技开发项目,其成果属我校职务技术成果,未经我校同意,不准转让和使用。
第十六条在科技开发与转化过程中的成果权益归属,依据合作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过程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学校;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依双方合同约定,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双方共有。合同中未约定的,该新发明创造归我校所有或双方协商确定;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七条 科技开发收益可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八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学院(部、所)的利益。
第十九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其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分配:
1.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入按如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项目组占70%(70%中的20%为项目组的科研发展基金),成果完成项目组所在学院(部、所)和学校各占15%,用作科研发展基金。
2.学校自主实施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5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项目组(其中10%的比例用于项目组的科研发展基金),提取2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项目组所在学院(部、所),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剩余25%学校留作科研发展基金。
3.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60%,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所)和学校各享有收益的20%,用于科研发展基金。
4.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项目组所在学院和学校分别享有全部知识产权的70%、15%、15%,学院(部、所)和学校所持股权的分红经费用作科研发展基金。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合作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股权分配。
5.经学校同意转让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学校提取合同额的10%,其余部分由非职务科技成果拥有者支配。
第五章 责任归属
第二十条 在科技开发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开发中,泄漏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参加技术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及毕业离开学校一年后继续进行原在学校时所从事的科技开发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因没有了解对方资信和履行能力而签约,给我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或除不可抗拒原因外,项目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或转让不成熟技术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对外科技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直接或变相利用学校的信誉私自将职务技术成果与协作方交易,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或直接或变相私自接受或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和取消其成果在学校享受的相关待遇、暂缓评定高一级技术职称,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学院(部、所)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并积极与合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请学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违约者,我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学院(部、所)应按合同约定向合同方索取违约金,必要时,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我方违约需付赔偿金的,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开发的各类技术合同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科技开发项目经费必须接收学校财务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或转入其它账号,否则将作违纪违规或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开发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后,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科技开发经费按项目开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需转拨到校外的科技开发经费,须凭原始合同中相关约定,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故不能继续开发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剩余经费由合同各方协商处理。学校开发基金剩余经费上交学校;国家、省、部、厅、局开发基金项目的剩余经费,按相关文件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科技开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