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13人)
主席:李利平
委员:
文有为 朱全新 刘竟成 李雪梅 吴仁芳 汪 波
袁智强 郭水霞 赖柏顺 黄元秋 谢 璇 颜中玉
湖南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2015年1月16日召开的学院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保证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其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成与规则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原则,体现学科、专业、年龄的平衡和代表性。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13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名,秘书1名,由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顾全大局;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换届当年未到退休年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我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先由全院教师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再以此为基础,由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根据学院专业、学科和学位点分布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委员、主席人选,最后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院长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或工作异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凡有委员因为第七条规定情形而被免除或辞去职务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增补,并在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与运行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事项包括:
1、受理本科生、研究生对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2、审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论文评阅人名单,组织答辩工作;
3、审查、评定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4、审查、评定优秀学位论文、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5、审查、评定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奖学金、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等有关材料;
6、研究、处理有关学位问题的申诉、异议;
7、审定各学位点的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
8、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9、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院长代理。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应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四章 保密与回避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或者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科的学术或其他秘密;
3、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
湖南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