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11人)
主 任:戴求亿
副主任:郭水霞 黄元秋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名):
文有为 刘竟成 李利平 李 科
汪 波 袁智强 黄曼子 赖柏顺
湖南师范大学
数学与统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科研办和教务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规范学术管理的体制和制度,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原则,体现学科、专业、年龄的平衡和代表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11左右的单数组成,下设分别负责学科和教学的两个委员小组,两小组委员允许重叠;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根据情况设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每届任期4年,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任期同步。委员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顾全大局;
(二)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 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具有高级职称的本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先由全院教师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以此为基础,由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根据学院专业、学科和教授分布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委员,院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为当然委员,最后由院长聘任。
设主任委员1名,分别负责学院学科、教学两个小组的副主任委员各1名,设秘书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分别由科研、教务办主任兼任。院长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员。
第九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院长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或工作异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凡有委员因为第九条规定情形而被免除或辞去职务的,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增补,并在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和运行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事项包括:
(一) 学院发展规划(含总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等)的制订与修改等;
(二) 学院人才引进、教师晋级与职称晋升等工作中的学术考核与教学评价;
(三) 学院学科、专业的重大资源配置、协同创新以及科研管理等;
(四)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
(五) 审查、评定、推荐报送各类基金项目、质量工程、教学科研奖项成果、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人才计划及著作出版资助等;
(六) 听课评课、教学检查、教研活动、教学观摩及竞赛等活动的组织和评价;
(七) 学术评价、争议及学术道德规范等;
(八) 对外重大学术、教学交流事宜;
(九) 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 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院长主持。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议主题可分别召开学科、教学小组委员会议,重大事项须召开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超过应到委员2/3时,方可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事项。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参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或由院长或主任提议,可召开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七条
(一)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干部、教师或学生代表列席,但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二)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必要,可要求有关人员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但其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应在学院主页公布,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划拨适量的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
第四章 保密与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或者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学科的学术或其他秘密;
(三)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